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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问题,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线下培训在疫情期间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达到培训目的,人民法院不得判令解除合同。
《意见》规定,对线下培训内容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的,以及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所涉“业绩对赌”等纠纷,从保企业生存的角度出发,提出在案件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原因对目标公司业绩不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黄一宸 韩文炀)
(编辑 刘峻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