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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丨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 让诚信债务人有机会“东山再起”

央视新闻客户端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0年08月28日 07:5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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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8月26日,深圳特区迎来40岁生日。在这一天,包括《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内的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通过,是献给深圳的一份生日厚礼,为深圳在新起点上再先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场经济下,竞争无处不在,有竞争就有失败者,破产制度正是为失败者退出而创设的。通过破产以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是债权人在现实条件下能够得到的最大保护。而从破产者角度,破产可以让其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有了“东山再起的机会。无论对实现个体利益还是保障社会运转,破产制度都具有重大价值。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可能在竞争中成为失败者,所以,每一个失败者也都应该受到破产制度的保护。但是多年来,在我国,个人一直被排除在破产保护之外:1986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早确立了破产制度,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法人均可依法破产,但个人仍“无缘”破产。

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市场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得到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从市场退出。债务缠身却无解脱途径,让他们很难有“东山再起”的机会。这方面的问题并非深圳独有,而是普遍存在。

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为作为个体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免除了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这样的制度,对于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无疑大有裨益。

也有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成为他们逃避债务的手段?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也是个人破产立法工作多年进展不大的最大障碍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就此做了相对严密的防范。第一条有关立法宗旨的规定,“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将破产保护对象界定在“诚信债务人”,即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适用此条例。同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不让“老赖”有借破产逃避债务的空间。比如,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一旦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还有人认为,个人破产后债务一笔勾销,对破产者有些“仁慈”,对债权人有些不公平。这种观点也值得一说。破产,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在债务人无力翻身、债权人的权益只有账面意义的情况下,破产对各方都不失为次优的选择。事实上,破产者为此付出了不小代价,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对破产者来说,破产的意义并非免除其应承受的代价,只是让他不必因此一辈子抬不起头。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推进个人破产立法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一环,重要性不言而喻。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编辑 邵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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